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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印尼於2007年4月頒布新投資法(No. 25/2007),將1967年「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1968年之「本國投資法」(Domestic Investment Law)合而為一。新投資法強調本國籍公司(所有人全為本國籍人士)和外資公司應享同等待遇。新投資法規定設立單一窗口投資簽證及服務中心(One-Stop Service),提升並強化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之地位,該投資一站式服務整合准證申請業務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22個部會派駐BKPM,加速廠商申辦投資。

凡是外資公司必須至少由兩位股東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皆宜)並以股份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PT之形式設立。根據 BKPM主席2015年第14號法規(已修正在BKPM主席2016年第6號法規),設立外資公司最低投資金額為至少Rp. 10,000,000,000(一百億印尼盾)。外資公司初期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商業性生產開始(永久商業執照核准日)過後30年,期滿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而若在該期間當中公司進行投資擴展(增資)則其有效期間將自擴展核准日重新計算。至於債務股本比率雖然在不同的行業別有所不同之限制,但主管機關基本原則為此比率不得超過3:1,即公司債務不得超過投資金額之75%。

印尼政府訂定投資負面表列清單(Investment Negative List/Daftar Negatif Investasi/簡稱DNI),規定開放給國內外投資之領域行業。未列於該投資負面表列之行業即屬完全對外開放之行業。一般而言,傳統製造業公司皆可100%外資,而在新投資法施行日(2007年4月26日)後成立之獨資外資公司已無任何義務在營運特定時段後轉移部分股權給本國籍人士或法人。

依據BKPM法規Perka No.14/2015規定(已修正在BKPM主席2016年第6號法規),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Paid-up Capital)至少為法定資本(Authorized Capital)之25%或2,500,000,000印尼盾以上,至少四分之一主管機關所批准之投資金額必須匯入公司銀行帳戶並以相關銀行所核發之驗資證明或收據作為證據。而在公司擴展增資之情況下實收資本必須以全額繳交匯入。外資公司必須至少有2位股東,可以都是外國人或綜合(即含外國人股東及印尼人股東),也可以都是外國公司或綜合(即含外國公司及印尼本地公司)。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外資公司應辦准證可分為四大部分:

(一)公司基本准證:為法定實體必備文件亦為合法公司之主要身分憑證,包括BKPM Principle License、公司章程(Akte Notaris)、營業位置證明(SK Domisili)、稅籍編號(NPWP & NPPKP)、銀行驗資證明(Bukti Setor)、法務部公證(SK Kehakiman)、營業登記(TDP)、環境文件(AMDAL(UPKL/UKL)、永久商業執照(IUT)等。

(二)進口相關准證:包含一般進口執照、海關註冊、機器和原料免稅進口優待之准證、二手機器設備進口許可以及特定產品進口執照等。

(三)房地產准證:為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房地產相關准證許可。

(四)外籍員工准證:為公司在聘僱外籍員工所需要之文件許可,除了公司勞務報到和外勞聘僱企劃,所有准證僅針對個人外籍員工,每位外籍員工必須各自擁有。

若申請相關准證的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完備,一般來說約需5至12個月(貿易公司約半年,工廠約1年)〪

外資公司應辦准證程序表.jpg

投資登記需要的文件:

(一)自然人股東

1、身分證(KTP)和稅籍編號影本(若股東為印尼本國籍人士)。

2、外國人士護照影本(若外資公司之股東為外籍人士)。

(二)法人股東

1、若股東為國外公司,國外公司的英文公司章程影本(若公司章程的原文非為英文,則必須由發誓譯者(Sworn Translator/公證)來翻譯,再經由駐臺印尼辦事處認證。

2、若股東為本國公司,本國公司章程(含其歷次變更以及法務部公證函)和公司稅籍編號影本。

3、相關主管機關之推薦函(若投資於特殊行業,例如:採礦、財經等)。

4、營運或生產企劃:

(1)生產部門(Manufacture Sector):必須提供所有生產流程(Flowchart)以及說明和原材料的類型。

(2)服務部門(Service Sector):必須提供所有服務公司要做活動以及服務產品的說明。

投資人可以自己申辦或請代辦公司代辦〪下列准證可以在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網站線上申請(Online):

(一)公司投資准證(Principle License / Izin Prinsip(IP)

(二)進口執照(Angka Pengenal Importir(API))

(三)永久商業執照(IUT)

(四)進口生產用機器及原物料免關稅(Masterlist)

另申請設立一般辦事處(KPPA)或貿易辦事處(KP3A)亦可在BKPM網站線上申請〪

步驟如下:

(一)到BKPM網站:https://online-spipise.bkpm.go.id/

(二)按Account Registration

(三)選第1個選擇Licensing and Reporting(LKPM)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Domestic Direct Investment

(四)填裡面的表格,包含Email以及電話號碼

(五)填完之後,在投資人的Email會收到帳號與密碼

(六)再回到BKPM網站,使用收到的帳號與密碼進入

(七)開始申請設立公司投資准證(Principle License / Izin Prinsip)

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於2015年10月底開始實施針對大型投資案提供3小時內取得基本准證措施。重點如下:

(一)        資格條件:投資金額至少1,000億印尼盾(約800萬美元)及/或僱用至少1,000名勞工的投資廠商。

(二)        股東須親自到BKPM辦理申請(至少其中一位股東)。

(三)        申請地點:BKPM單一窗口(one-stop integrated service),簡稱PTSP。

(四)        可享有在3小時內取得下列9項文件:

1、投資准證(Izin Prinsip / Principal License)

2、公司章程(包括法務部公證)(Akte Notaris, SK kehakiman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3、稅籍編號(NPWP / Tax registration)

4、營業登記證(TDP / Company registration);

5、外勞聘僱企劃(RPTKA / Employment plan);

6、最多10人的外勞聘僱許可(IMTA / working permit);

7、生產者進口執照(API-P / Import identification);

8、海關註冊編號(NIK / customs registration)

9、土地登記文件(Letter of land availability)

進一步資訊或問題洽詢,請詳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網站:http://www.bkpm.go.id,或洽BKPM臺灣窗口:吳豐任先生(通曉中文)Email: u_i_jen@hotmail.com,電話:+62-21-525 2008分機2535。

三、投資相關機關

1999年10月,印尼政府公布新的總統決定書,授權8個駐外使館(包括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主管招商及受理投資申請,在印尼本國為投資協調委員會(簡稱BKPM)。除BKPM之外,印尼每一省都有地方投資服務機構,亦即地方投資協調會(簡稱BKPMD)。直接對省長負責。地方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亦可受理外國投資之申請,惟受理之後仍須送請雅加達之BKPM審查。

投資人若需要各類技術資訊服務,如某產業製造商家數、新投資案件數、印尼本地機械、原料供應情況、進口情況等,均可免費向BKPM或其委託之PT.SUCOFINDO公司、SGS公司查詢。

四、相關獎勵措施

印尼政府提供的投資優惠主要有免稅期(Tax Holiday)、租稅抵減(Tax Allowance)及生產業進口生產用機器及原物料免關稅2年(Masterlist)等3種,其中免稅期(Tax Holiday)、租稅抵減(Tax Allowance)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一)免稅期(Tax Holiday):依據印尼財政部159/PMK.010/2015號免徵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針對9項先端產業且投資金額達一兆印尼盾以上投資企業給予5-15年免稅期。

1、優惠內容:

(1)給予投資企業5至15年公司所得稅免稅期(自商業生產開始之日起執行);惟若財政部認定投資案符合策略經濟,可給予最多20年的優惠。

(2)依產業別可享受10%到100%不等的免稅比率。

2、適用條件:

(1)行業必須是屬於下列9項先端產業之一:

-    基本金屬業 / Metal Industry Upstream;

-    石油煉製業 /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及/或基本有機化學業 / Organic Basic Chemicals Industry derived from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    機械工業 / Industrial Machinery that Prouduces Industrial Machinery;

-    再生能源 / Industries of renewable resources;

-    農、林、漁相關製造業 / Processing Industry that based from agriculture products, Forestry and Fisheries;

-    電信及資通訊業 / Th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    海運 /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    在經濟特區的製造業 / Processing Industry which is a major industry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和/或

-    經濟基礎設施 / Economic Infrastructure beside using a scheme coor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

(2)資本投資金額:至少一兆印尼盾(折約8,000萬美金),且在商業生產開始前在印尼的銀行帳戶中至少存入投資額的10%。

(3)符合財政部所訂債務與資本之間的比例。

(4)公司是2011年8月15日以後建立的印尼商業實體。

(二)租稅抵減(Tax Allowance):依據印尼政府18/2015號法規規定,投資金額的30%可分6年抵減公司所得稅。

1、優惠內容:

(1)公司在固定資產(包含廠房土地)所投資之總金額,其30%可分配到6年期間(自從公司正式開始商業生產)來抵扣公司之應課稅收入,即公司在頭6年之淨收入每年可抵扣投資總金額之5%。

(2)相關投資所直接使用之固定資產可享用加速折舊和攤銷。

(3)國外納稅人所獲得之股利分配,此所得稅可減降至10%或依相關國家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更低稅率。

(4)5年之賦稅虧損結轉或更久(Tax Loss Carry Forward),最高可累積外加至十年之久,若符合一下條件: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案進行於工業區或保稅區範圍內。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需要投注至少10,000,000,000(100億印尼盾)來建設社會經濟基本設施。
  • 外加1年:若公司從4年所使用之原料或零件至少 70% 為國內所生產。
  • 外加1或2年:
  • 外加1年:若公司在連續5 年期間雇用至少5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若公司在連續5 年期間雇用至少1,0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若公司在產品開發或生產效率付出研究成本與在國內開發從5年期間的資本投資金額至少5%。
    • 外加2年:若相關擴大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收入(Earning After Tax)。
    • 外加2年:若相關投資其銷售總價值至少30%為出口。

2、適用條件:適用共143個行業(business lines),包括農業、發電業、石油及天然氣、製造業等,且需符合特別條件例如投資金額或出口導向、員工僱用、自製比例、投資地點等。

(三)生產業進口生產用機器及原物料免關稅2年(Masterlist):向BKPM申請,外資公司必須要先成立公司Izin Prinsip / Principle License,接下來就是要申請進口執照(Angka Pengenal Importir / API),最後申請MasterList。在申請Masterlist時須將全部要進口的機器寫得很詳細。若文件備齊,BKPM會請申請人至BKPM面談,詢問技術、機器配置等問題,確認申請文件完備後,原則上7個工作天可獲核發。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一)投資限制規定

依據印尼總統2016年5月12日頒布之第44號法規修正投資限制,共分為三個部分,說明如下:

1、完全禁止投資的業別:依相關法律禁止國人及外人投資項目,如造成公共危險、環境污染、國家安全及危害文化遺產等相關投資活動,計15細項。

項次

產業

細項

1

農業

大麻種植

2

林業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件 I 所列魚種捕撈

3

海洋及漁業

自沉船中打撈有價物品

4

海洋及漁業

自大然採得供建材/石灰/鈣、水族箱、及紀念品/珠寶用之珊瑚,以及活珊瑚或死珊瑚

5

工業

以汞製程之氯鹼以汞製程業

6

工業

農藥工業:二氯二苯三氯乙烷(DDT)、艾氏劑、異狄氏劑、狄氏劑、氯丹、七氯、滅蟻靈、及毒殺芬

7

工業

化學工業及破壞臭氧層工業(BPO):多氯聯苯(PCB)、六氯代苯及四氯化碳(CTC)、三氯乙烷、溴代甲烷、一氟三氯甲烷(CFC -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三氯氟乙烷(CFC -113)、四氟二氯乙烷(CFC -114)、五氟一氯乙烷(CFC -115)、三氟一氯甲烷(CFC -13)、二氟四氯乙烷(CFC -112)、一氟五氯乙烷(CFC-111)、七氟一氯丙烷(CFC -217)、六氟二氯丙烷(CFC -216)、三氟五氯丙烷(CFC-213)、一氟七氯丙烷(CFC -211)、二氟一氯溴甲烷(Halon-1211)、三氟一溴甲烷(Halon-1301)、四氟二溴乙烷(Halon-2402)、R-500、R-502502

8

工業

納入2008年第9號有關用於化學武器之物質法令附錄I之化學武器公約附表I所列化學品工業

9

工業

含酒精的類工業

10

工業

含酒精飲料工業:葡萄酒

11

工業

含麥芽飲料工業

12

運輪

陸上客運總站之營運

13

運輪

汽車過磅站之營

14

運輪

航運導輔助設備及船舶交通信息系統

15

運輪

飛行導航服務

16

運輪

機動車類型測試管理

17

通訊及資訊

無線電頻譜及衛星軌道監測站之管理及經營

18

教育及文化

公立博物館

19

教育及文化

歷史及考古遺跡(寺廟、蘇丹宮殿、碑文、碑文、廢墟、古建築等、古建築等 )

20

觀光季創意經濟

博奕/賭場

 

2、有條件開放投資之營業領域清單:保留給或與微型、中小企業及合作社夥:

項次

產業

細項

條件

保留給中小企業

跟中小企業合作

1.

農業

基本糧食栽培面積少於 25 公頃:

稻米

v

-

玉米

v

-

大豆

v

-

花豆

v

-

綠豆

v

-

其他植物(木薯機甜薯)

v

-

花卉種子種植面積少於 25 公頃:

昆麻樹

v

-

其他糖精(Sweetener)之植物

v

-

甘蔗

v

-

煙草

v

-

棉花及紡織材料

v

-

其他未分類之植物

v

-

腰果

v

-

椰子

v

-

棕櫚

v

-

飲料用成份之植物(茶、咖啡、可可)

v

-

胡椒

v

-

丁香

v

-

香精油

v

-

藥用植物 / 藥物成份(園藝除外)

v

-

其他香料植物

v

-

橡膠及其他樹液植物

v

-

植物場經營面積少於 25 公頃 :

其他糖精(Sweetener)之植物

v

-

甘蔗

v

-

煙草

v

-

棉花及紡織材料

v

-

腰果

v

-

椰子

v

-

棕櫚

v

-

飲料用成份之植物(茶、咖啡、可可)

v

-

胡椒

v

-

丁香

v

-

香精油

v

-

藥用植物 / 藥物成份(園藝除外)

v

-

其他香料植物

v

-

橡膠及其他樹液植物

v

-

其他植物場

v

-

於特定產量的經營:

乾丁香花工業

v

-

動植物食用油工業

v

-

椰子種植場及椰肉、纎維、外殼木碳、粉末、椰果工業

v

-

椰子油工業

v

-

棕櫚油工業

v

-

棉花纎維工業

v

-

棉花子工業

v

-

去皮、清潔及分級工業(咖啡與可可)

v

-

腰果製成乾腰果粒及腰果殼油工業

v

-

胡椒製成乾白胡椒粒及乾黑楜椒粒工業

v

-

砂糖工業、甘蔗筍及甘蔗喳工業

v

-

綠/紅茶工業

v

-

乾煙草工業

v

-

橡膠製成紙張、濃縮乳膠工業

v

-

毘麻油工業

v

-

豬隻繁殖與飼養:數量少於或等於 125隻

v

-

放山雞之繁殖與飼養

v

-

2.

林業

其他的森林植物(糖棕櫚木、榛子、羅望果、木碳用材、肉桂)

v

-

木材初級加工產品:松液

v

-

木材初級加工產品:竹子

v

-

天然燕窩經營

v

-

鋸木工業(生產量達到 2000 立方米(M³)/年)

v

-

藤初級加工

v

-

藤之經營

-

v

松液之經營

-

v

竹子經營

-

v

樹脂經營

-

v

沉香經營

-

v

蟲膠經營、輪作糧食(西谷米)、乳膠及蜂蜜

-

v

蟲繭經營 / 蠶絲(天然蠶絲)

-

v

3.

海洋及漁業

養殖海魚苗

-

v

養殖鹹淡水魚苗

-

v

養殖淡水魚苗

-

v

養殖海魚業

-

v

養殖鹹淡水魚業

-

v

養殖淡水魚業

-

v

漁產加工:醃製 / 乾燥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

-

v

漁產加工:煙燻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

-

v

漁產加工:發酵魚以其他煮食產品(去骨及魚凍)

-

v

漁產加工:基於肉末與魚漿

-

v

銷售、批發、大型貿易、出口漁產加工聘

-

v

4.

工業

魚酸醬工業

v

-

大豆天貝(Tempeh)工業

v

-

豆腐工業

v

-

糕餅工業

v

-

除醬油、天貝(Tempeh)、豆腐外之大豆及花生食品工業

v

-

蝦餅、乾薯片、Peyek(米磨的粉)及其他類型之工業

v

-

紅糖工業

v

-

薯類之去皮及清洗

v

-

利用手工具從自然織維及人工織維染線,成為染色繩索,捆帶之工業

v

-

印刷布料工業

v

-

手畫巴迪布(BATIK)

v

-

針織布尤其是花邊

v

-

刺繡工業

v

-

藤及竹子編織

v

-

除藤及竹子外之植物編織

v

-

除傢俱外之木雕手工藝

v

-

木、藤及竹子製之廚房用具工業

v

-

未在其他地方分類之木、藤、軟木工業

v

-

傳統機器工業

v

-

白罩衫、披肩、面紗及傳統服裝工業

v

-

硫化橡膠工業

v

-

家庭用陶瓷之黏土產品工業

v

-

手工具工業:除了鋤頭及鏟外之整地用具、收成、收成後及加工之工業

v

-

手工具工業:手工或半自動之工藝及裁切處理工業

v

-

除了銷售機車(代理 / 經銷商)外之機車維護修理服務工業

v

 

家聽及個人用品工業

v

 

椰果工業

-

v

蔬菜水果醃製工業

-

v

醬油工業

-

v

奶粉及甜奶加工工業

-

v

印刷蠟染工業

-

v

藤製加工工業

-

v

藤、竹子及其他種類之保存工業

-

v

木製品工業(模板及建材零件)

-

v

香精油工業

-

v

煙草乾燥及加工工業

-

v

磚塊及黏土 / 陶瓷器工業

-

v

其他黏土 / 陶瓷器工業

-

v

石灰工業

-

v

水泥製品工業

-

v

石灰製品工業

-

v

其他石灰及水泥製品工業

-

v

釘子、螺絲及螺絲帽工業

-

v

引擎零組件工業

-

v

壓縮機及泵工業

-

v

二、三輪機動車零組件工業

-

v

腳踏車及三輪車整裝工業

-

v

農用機械如脫殼機、玉米脫粒機及手推拖拉機

-

v

觀光及捕魚木船工業

-

v

觀光及捕魚木船用設備及工具

-

v

貴金屬用於個人需求之裝飾品工業

-

v

貴金屬用於非個人需求之裝飾品工業

-

v

非貴金屬於非個人需求之裝飾品工業

-

v

寶石工業

-

v

非歸類於其他地方之手工藝工業

-

v

非金屬資源回收工業

-

v

基於甘蔗的砂糖工業(白砂糖、精冰糖及原糖)跟中小企業合作從20% 土地於等離子核心(with partnerships in Plasma Core  20% of Land)

-

v

5.

 公共工程

使用簡單和中等技術和/或底/中危險和/或工程價值達到 Rp. 50.000.000.000,- 之營建服務(執行營建服務)

v

-

使用簡單和中等技術和/或底/中危險和/或工程價值達到 Rp. 10.000.000.000,- 之營建服務諮詢

v

-

透過網路和郵寄之零售

-

v

6.

觀光與創新經濟

觀光旅遊代理

v

-

民宿

v

-

藝術展覽大樓

v

-

導遊服務

v

-

7.

通信與資訊

電視與電台通信廣播機構

v

-

家庭與大樓安裝電纜線

v

-

網路店家

v

-

 

3、在特定條件下開放投資之營業領域清單

項次

產業

細項

條件

1.

農業

種子/基本糧食裁培面積超過25公頃:

稻米、玉米、大豆、花豆、綠豆、其他植物(木薯機甜薯)

外資上限49%

基本糧食栽培面積超過25公頃:

稻米、玉米、大豆、花豆、綠豆、其他植物(木薯機甜薯)

外資上限49%

作物播種,面積等於或超過作物播種25公

昆麻樹、其他糖精之植物、甘蔗、煙草、棉花及紡織材料、腰果、椰子、棕櫚、飲料用成份之植物(茶、咖啡、可可)、胡椒、丁香、香精油、藥用植物/藥物成份、其他香料植物、橡膠及其他樹液植物、其他未分類之植物

a.外資上限95%

b.20%須為個體農戶(Plasma)種植園

種植園營業面積25公頃或超過25公頃的指定區域,無加工單位:

昆麻樹種植場、其他糖精之種植場、甘蔗種植場、煙草種植場、棉花及紡織材料種植場、其他未分類之種植場、腰果種植場、椰子種植場、棕櫚種植場、飲料用成份之種植場(茶、咖啡、可可)、胡椒種植場、丁香種植場、香精油種植場、藥用/藥物成份之種植場、其他香料種植場、橡膠及其他樹液種植場

a.外資上限95%

b.20%須為個體農戶種植園

種植園營業面積25公頃或超過公頃或超過25公頃,並有達一定產能的加工單位:

腰果種植場及乾腰果粒工業及腰果殼工業、胡椒種植場及乾白胡椒粒及乾黑胡椒粒工業、昆麻樹種植場及昆麻油工業、甘蔗種植場、砂糖工業、甘蔗筍及甘蔗喳、煙草種植場及乾煙草葉工業、棉花種植場及棉花纎維工業、椰子種植場及椰子油工業、椰子種植場及椰肉、纎維、外殼木碳、粉末、椰果工業、棕櫚種植場及棕櫚油工業、咖啡種植場及去皮、清潔及分級工業、可可種植場及去皮、清潔及分級工業、茶葉種植場及紅/綠茶工業、丁香種植場及乾丁香花工業、香精油植物種植場及香精油工業、橡膠種植場及紙張、濃縮乳膠工業、除咖啡、可可外之顆粒種植場及去皮、清潔及分級工業

a.外資上限95%

b.20%須為個體農戶種植園

加工單位數之相同產量或特定產量工業:

種植物食用油工業、椰肉,纎維,外殼木碳,粉末,椰果工業、椰子油工業、棕櫚油工業、去皮,清潔及分級工業(咖啡及可可)、砂糖工業、甘蔗筍甘蔗喳工業、綠/紅茶工業、乾煙草工業、昆麻油工業、棉花纎維及棉花子工業、橡膠製成紙張,濃縮乳膠工業、腰果製成乾腰果粒及腰果殼油工業、胡椒製成乾白胡椒粒及乾黑胡椒粒工業、乾丁香花工業

a.外資上限95%

b.最少20%的原料來自己的種植園

季節性水果種子、葡萄種子、熱帶水果種子、橘子種子、蘋果及梨子種子(梨果及核果)、草莓種子、季節性蔬菜種子、一年性蔬菜種子、藥用植物種子、菇類種子、花藝植物種子、季節性水果栽培、熱帶水果栽培、橘子栽培、蘋果及梨子栽培(梨果及核果)、草莓栽培、季節性蔬菜栽培(高麗菜、芥末、蔥、芹菜)、根莖蔬菜栽培(紅蔥、蒜、馬鈴薯、紅蘿蔔)、果類蔬菜栽培(番茄、小黃瓜)、辣椒甜椒栽培、菇類栽培、裝飾植物栽培、非花類裝飾植物栽培、園藝提煉工業:蔬果收成後之經營、園藝評估經營,及園藝品質測試實驗室經營、園藝綜合觀光企業、園藝收成後服務經營、花束/花店/裝飾經營、園藝發展諮詢、園藝景觀、園藝教室

外資上限30%

農業基因資源工程與技術之發展與研究、基因工程與技術之發展與研究

外資上限49%

豬隻繁殖與飼養於數量超過125隻

地點由農業部長指定

2.

林業

園區及區塊打獵、野生動植物園養及自然保護機構

外資上限49%

設備經營、森林區之環保旅遊及活動包含水上旅遊、探險旅遊及涵洞旅遊

a.外資上限51%

b.來自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之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70%

野生動物及成長基因之利用技術與發展

與環境森林部指定之在印尼認證機構/實驗室/國家研發機構合夥之聲明

木材工業於鋸木生產量大於2000m³/年、木材工業於單板、木材工業於合板、木材工業於單板層積材、木材工業於木屑工業(WoodChip)、木材工業於木片工業(WoodPellet)

環境森林部有關原料可持續供應之推薦之推薦函

天然森林之森林木材利用、森林植物種子及種苗之採購及流通(森林植物種子及種苗之進出口業務)、森林區之水資源服務利用

100%國內資本

從自然棲息地捕捉與分佈野生動植物園

a.100%國內資本

b.環境森林部之推薦函

3.

海洋及漁業

以漁船從事捕魚在印尼海域及公海

100%國內資本國內資本,及取得海洋漁業部核發有關漁業資源分配及捕撈領域坐標的特別許可證

海沙挖掘

100%國內資本

養殖珊瑚/觀上珊瑚礁

環境森林部之推薦函

4.

能源及礦業資源

石油及天然氣建造服務:平台、鑽探服務:海上石油及天然氣

外資上限75%

石油及天然氣建造服務:球型槽、石油及天然氣建造服務:在海上按裝輪送管、調查服務:石油及天然氣、地質與地球物理、小型電力發電(1-10MW)、電力安裝與建設:安裝電力使用效率於高壓電/超高壓電、電力安裝之測試與檢驗:電力安裝或安裝電力之用效率於高壓電/超高壓電

外資上限49%

石油及天然氣建造服務:在陸上按裝石油及天然氣之生產,在陸上按裝輪送管、水平/垂直儲油槽,在陸上按裝儲存及銷售石油及天然氣、鑽探服務:陸上石油及天然氣、石油及天然氣支援服務:油井操作與維護服務、石油及天然氣支援服務:石油及天然氣之設計與工程服務、石油及天然氣支援服務:技術檢驗服務、電力發電<1MW、電力安裝與建設:安裝電力使用效率於底壓電/中壓電、電力安裝之測試與檢驗:電力安裝或安裝電力之用效率於底壓電/中壓電

100%國內資本

調查服務:地熱、鑽探服務:地熱、電力安裝諮詢、電力安裝與建設:安裝備用電力、電力安裝之操作與維護

外資上限95%

地熱操作利用與維護保護

外資上限90%

地熱電力發電≤10MW

外資上限67%

電力發電>10MW、電力輪送、電力配電

外資上限95%(以公私合夥(KPS)模式,在特許期間外資持股上限100%)

5.

工業

汽車維修保養

外資上限49%

丁香煙工業、白煙工業、其他煙工業

須有工業部的推薦函:

a.對擴大營業者,僅限在此類限在此類營業領域已有營業執照(IUI)之香煙業;或

b.對新投資人,僅限與在此類已有營業執照(IUI)之大型香煙製造業成為合作夥伴之中小型香煙企業

紙漿工業

若國內原物料不足時,可使用來自森林工業進口紙片為原料

高單價紙張(銀行用紙、支票紙、水印紙)、印鈔工業及特殊印刷工業/安全文件(郵票、印花、有價證劵、護照、戶政文件及真跡紙)、特殊墨水工業

a.國家情報局打擊假鈔協調機構(BOTASUPAL/BIN)核發之經營許可證;及

b.工業部之推薦函。

甜蜜素及糖精工業

依據國家藥物食品管制局(BPOM)及貿易部之規定

熔船工業

環保部及工業部有關使用廢舊電池為原材料之工業之推薦函

膠粉工業

須結合橡膠種植園發展而由工業部核特別許可證:

a.至少產能20%的原料來自己橡膠種植園

b.原料自合夥系統取得部分不超過80%總種植園最少20%須是個體農戶(plasma)種植園

6.

國方與安全

爆破材料之原物料工業、主要組件和/或配套之工業、零組件和/或配套(耗材)之工業

a.外資持股上限49%,及國營企業持股51%

b.國防部的推薦函

主要工具工業

a.100%國內資本

b.國防部的推薦函

保安諮詢服務、保安人力、運鈔及有價物品、利用動物做報安服務、保安工具運用、保安教育訓練

a.外資上限49%

b.印尼警察總署(MabesPolri)核發之營業許可證

7.

公共工程

營建服務(營建執行服務),使用先進技術及/或高風險及/或工程價值超過50,000,000,000印尼盾、商業服務/營建諮詢服務,使用先進技術及使用先進技術及/或高風險及/或工程價值超過10,000,000,000印尼盾

a.外資上限67%

 

b.外資上限70%來自東協

 

飲用水之經營

外資上限95%

8.

貿易

汽車,機車及商用車之零售、汽車,機車及商用車零組件之零售、超級市場之銷售樓板面積少於1.200m²、超級市場之銷售樓板面積少於400m²,包括便利商店及社區店家、裝飾品零售、古董零售、水上交通機具及其配零售、非超級市場或迷你市場之零售、非百貨公司之零售、紡織品之零售、遊戲機及玩具店零售、化妝品零售、鞋類零售、電子產品零售、食品及飲料零售、其他商品零售使用電子系統(像:酒)、代理服務(代理佣金)、房地產經紀人、運輪情況調查服務(貨櫃條件調查)、海陸空運輪設備及其配套調查服務、工業技術調查包括工程技術服務、環境保護調查服務、費用支出項目貨物品設料監督及倉儲調查服務(倉儲監督)、破壞性或非破壞性試驗調查服務、數量調查服務、品質調查服務、依據標準或協商監督活動流程調查服務、陸上運輪設備出租(不含操作員之出租)、農具出租、土木工程機具出租、辦公設備出租(含電腦)、未歸類於其他地方之其他機具設備(發電機具、紡織機械、木工/鐵工/加工機械、印刷機械、及電焊機械)、大樓清潔服務、洗衣服務、理髮、美容院、服裝店、影印,文書處理及其他辦公支援服務、民調機市場調查服務、另類交易系統組織、另類交易系統參與者

100%國內資本

百貨公司之銷售樓板面積400m²-2.000m²

a.外資上限67%;及

b.貿易部核發之特別許可證,且符合下列要求:

1.位在百貨商場且不能獨立設點在百貨公司裡及不能獨立開攤(StandAlone)

2.增加暢貨中心(outletletstore)須基於出口實績

經銷商不連接於生產、倉庫

外資上限67%

民調機市場調查服務

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70%

飲料/酒類大型買賣(進口商、經銷商、及下游分銷商)、飲料/酒類零售商、飲料/酒類攤販

須有:

a.酒類營業許可證(BIUP-MB)

 

b.配銷網絡及特定地點

9.

觀光與創新經濟

博物館管理、觀光旅遊局、餐飲服務、汽車旅館、撞球、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藝術承辦服務、會展服務,展覽與獎勵游泳(MICE)

a.外資上限67%

b.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70%

歷史及考古遺產管理像:殘敵,宮殿,題詞,Petilasan和古舊建築物、2星級旅館、1星級旅館、無星級旅館、畫廊、藝術展覽大樓、卡拉OK、靈巧藝術、保護區外之自然景觀主題經營

外資上限67%

SPA(SantePorAqua-健康之水)

外資上限51%

營片宣傳設備製作、廣告、海報、相片、影音、底片、標題、小冊、廣告牌、文件夾等等

a.100%國內資本

b.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51%

10.

交通

以陸運輪方式之公共物品運輪、以陸運輪方式之特定物品運輪、有關人之陸地運輪方式行駛路線(跨城市跨省運輪,邊界巴士運輪,省內跨城市運輪,城市/鄉鎮運輪,及跨國境運輪)、有關人之陸地運輪方式非行駛路線(計程車運輪,觀光運輪,特定目標運輪,及特定地區運輪)、國內海上運輪、國外海上運輪、跨省一半運輪、跨省開路運輪、跨縣市一般運輪、跨縣市開路運輪、跨縣市內一般運輪、定期定線旅客運輪、非定期定線旅客運輪、非定期定線觀光運輪、一般貨物及動物運輪、特殊物品運輪、危險物運輪、廢棄物儲存之港口設備(收受設施(ReceptionFacilities))、機場服務、跨港經營與準設、河川與胡伯經營與準設、機動車輛定期檢驗、陸上旅客總站建設(只限喔公共設施及一般貨物總站)、多功能運輪

外資上限49%

國外海上旅客運輪(不含沿海運輪)、國外海上物品運輪(不含沿海運輪)

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70%

港口設備(碼頭、倉庫、延遲船隻貨櫃站、液體散裝站、乾貨散裝站及輪送帶站)

a.外資上限49%

b.交通部的特殊許可關於最低資本要求

打撈及/或水底工作

交通部的特殊許可

場站支援服務、空運支援服務(電腦預訂系統、旅客機或物陸上服務及飛機租賃)、服務涉及機場、運輪管理服務、飛機載貨轉運、一般銷售代理(GSA)外國空運經營

外資上限67%

貨物裝卸(海運貨物裝卸服務CPC7412)

a.外資上限67%

b.外資上限70%來自東協

c.特殊來自東協只限在東區印尼的4個港口:Bitung港口、Ambon港口、Kupang港口、及Sorong港口

民間服務

100%國內資本

國內預定商業空運、國外預定商業工運、非預定商業空運、非商業空運

a.外資上限49%

b.國內資須超過外資總額(簡單多數)

11.

通訊與資訊

固定通訊網路經營、行動通訊網路經營、電信網路整合電信服務、內容通訊服務(答鈴、簡訊、安全偵測、等等)、資訊服務總機及其他電信增加服務、網路服務提供(InternetServiceProvider)、資訊系統服務、公共網路通訊服務、互聯網路服務(NAP-網路存取保護),其他多媒體服務

外資上限67%

公共廣播(LPP):電台、公共廣播(LPP):電視台

壟斷公共廣播於RadioRepublikIndonesia(RRI)、TelevisiRepublikIndonesia(TVRI)及當地公共廣播

經營與籌備(操作與租賃)及電信塔台之營建、報紙、雜誌及廣告之出版

100%國內資本

私人廣播機構(LPS)、訂戶式廣播機構(LPB)

a.僅供營業擴張及發展

b.外資上限20%

郵政經營、電子系統商業交易提供者(網路交易平台marketplace、dailydeals、pricegrabber、線上分類廣告),投資金額低於100,000,000,000印尼盾

外資上限49%

12.

金融

投資金融公司、營運資本融資公司、多用途金融公司、風險投資

外資上限85%

產險公司、人籌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理賠估價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濟公司、再保經紀公司、精算顧問公司

外資上限80%

擔保公司

外資上限30%

非銀行外匯交易商

100%國內資本

貨幣市場經紀公司

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特別許可證

13.

銀行

傳統銀行、伊斯蘭銀行

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特別許可

傳統民間融資銀行、伊斯蘭人民融資銀行

100%國內資本

14.

勞工與移民

國內印尼勞工就業服務(如:登錄、應徵、文書管理、出發前訓練、啟程、勞工就業及遣返)、勞工服務準備﹝登錄、應徵、文書管理(工程合約之一)、與就業公司之協商、聘請勞工如清潔服務、警衛、餐廳及其他支援服務工程﹞

外資上限49%

工程訓練(給予、獲得、提昇、發展工程潛力、生產力、紀律、工程態度及精神,其他包括提昇技術專業、交易制度、語文、觀光、管理、技術資訊、藝術及農業,以利進入職場)

外資上限67%

國外印尼勞工之就業(招募六成、文書管理、教育與訓練、收容、啟程準備、印尼勞工之啟程和遣返)

100%國內資本

15.

教育與文化

學齡前兒童教育、私立小學教育服務、私立國種教育服務、私立高中教育服務、私立高職教育服務

依據2003年第20號有關國家教育制度法令(Sisdiknas)及其施行規定

私立學位課程高等教育服務、私立非學位課程高等教育服務

依據2012年第12號有關國家教育制度法令及其施行規定

16.

健康醫療

藥劑工業經營:成藥工業

外資上限85%

測試健康醫療器材服務、病蟲害/消毒服務、醫療運送及動態服務

外資上限67%

針灸服務

外資上限49%

麻藥之生產(藥劑工業)、麻醉劑大盤商、醫療器材工業:B組(外科口罩,注射器,病人監護儀,安全套,醫用手套,血液透析液,PACS,手術刀)、醫療器材工業:C組(靜脈導管,X光,ECG,心電監護儀,骨科植入物,隱形眼鏡,血氧儀,密度計)、醫療器材工業:D組(CT掃描,MRI,心導管,心血管支架,HIV測試,PACEMAKER,DormalFiller,消融導管)、銀行和實驗室網線及細胞

衛生部的特別許可

傳統藥劑加工、傳統藥劑工業經營/提取天然成分、藥材大盤商、藥局、民間藥店、醫療器材店、及眼鏡店、診所主:私人婦產科診所、診所全科醫療服務/公立醫療診所、家庭醫療服務(住宅健康服務)、及基層醫療服務設備

100%國內資本

醫院、主要診所:專業臨床醫療服務(診所專業醫療服務),專業牙醫臨床醫療服務,專業護理醫療服務(護裡服務),及其他醫院服務(醫療康復診所)

a.外資上限67%

b.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投資人外資持股上限70%

c.可以設在印尼東區的區正式除了:Makassar及Manado

醫療器械分銷商

a.外資上限49%

b.衛生部的特別許可

醫療器材工業:A組(棉花,繃帶,紗布,棍棒,I.V.pole,衛生巾,成人紙尿褲,病床,輪椅)

a.外資上限33%

b.衛生部的特別許可

 

(二)設立工廠地點規定

根據印尼政府規定PP No. 24/2009,製造業必須設於工業區內,但下列情況可為例外:

1、公司因採用特殊原料或生產過程而需要設於特定地點;

2、中小型企業;

3、工業區已無空位或擬設工廠的地點附近沒有工業區。

*第1項和第2項須由工業部長來認定。

(三)印尼土地使用期限

根據印尼土地法規(PP No. 40 Tahun 1996 和 UU No. 5 Tahun 1960):

1、建築使用權(Hak Guna Bangunan / HGB):30年,可再延長最多20年;若效期及延長期到期後,原建築使用權(HGB)持有者在同樣的土地範圍內可再重新申辦(Renewal);

2、土地使用權(Hak Pakai / HP):25年,可再延長最多20年;若效期及延長期到期後,原使用權持有者在同樣的土地範圍內可再重新申辦(Renewal);

3、土地開採權(Hak Guna Usaha / HGU):35年,可再延長最多25年;若效期及延長期到期後,原開採權持有者在同樣的土地範圍內可再重新申辦(Renewal)。

(四)進口二手機器規定

根據印尼貿易部長規定Permendag No. 75/2013,投資者可進口二手機器,但是二手機器只能在該公司符合下列情況下才能進口:

1、直接使用公司(Direct User Company)

2、重整公司(Recondition Company)

3、再製造公司(Remanufacture Company)

上述公司所能進口之二手機器設備包含相關法令附表一所列國際海關統一編碼(HS Code)和機器名目種類。

欲申請二手機器設備進口之直接使用,公司必須具有:

1、商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 / Izin Usaha / IU)

2、相關進口執照(Import License / Angka Pengenal Importir / API)

3、稅籍編號(Tax-payer Registration Code / Nomor Pokok Wajib Pajak / NPWP)

欲申請二手機器設備進口之重整或再製造,公司必須具有:

1、重整或再製造工業執照(Izin Usaha Industri / IUI Rekondisi / Remanufacturing)

2、相關進口執照

3、稅籍編號

4、檢驗公司(Surveyor)報告有關重整或再製造之技術以及其相關售後服務能力之合格性

5、印尼工業部之推薦函(Recommendation Letter / Surat Rekomendasi)

6、欲在本國內銷者必須附上其相關訂單或需求證明

7、除了相關法令附表一所列之HS Code第88和89章(將由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凡是二手機器設備之進口經獲得主管機關之批准後,必須在出口國(被引進之前)通過部長所指定檢驗公司之技術檢驗,包含:

(1)二手機器設備再度使用之合格性

(2)二手機器設備之技術規格以及其海關統一編碼

(3)二手機器設備之數量和價值

上述之檢驗結果會放在檢驗證明(Certificate of Inspextion)並說明:

(1)相關之二手機器設備仍合格再使用

(2)相關之二手機器設備非為廢棄物

(3)相關之二手機器設備之技術規格、數量和價值

印尼各項資訊

  • 印尼投資環境介紹 2017年
    • 第壹章 自然人文環境
    • 第貳章 經濟環境
    • 第貳章 經濟環境(續)
    • 第參章 外商在印尼經營現況及投資機會
    •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 第柒章 勞工
    •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 第玖章 結論
    • 附錄
  • 印尼勞工法 中文版
  • Peraturan Menteri Tenaga Kerja 1 (印尼文)
  • Peraturan Menteri Tenaga Kerja 2 (印尼文)
  • Peraturan Menteri Tenaga Kerja 3 (印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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